《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点击:2070 日期:2013-06-26 选择字号: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一、《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贷款规定》)设计考虑的主要因素
  《贷款规定》相关制度设计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
  一是在贷款制度设计中,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制度作为统一的整体考虑。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于职工办理提取后的缴存余额,该资金来源不但额度有限,且随时发生动态变化,公积金贷款的发放须以保证职工的提取需求为前提。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率与可贷款额度之间存在直接影响,即:提取率升高时,可贷款额降低;提取率降低时,可贷款额提高。因此,《贷款规定》在申请条件、可贷额度计算时将缴存、提取一并纳入考量。
  二是贷款制度立足于解决职工自住住房问题。公积金贷款重点支持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和首套普通商品住房,但也兼顾缴存职工其他贷款需求,如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具体实施方案将在下一阶段制定。
  三是充分考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的贡献。注重体现资金积累、互助性等因素,在可贷额度中予以考虑。
  四是贷款制度考虑资金的流动性、市场变化等因素。有关条款针对资金流动性以及市场变化,设计了调整机制,为下一阶段的调整预留空间。
  五是在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这一政策性住房金融功能的同时,注重引入市场资源和机制。如引入组合贷款,可以更多地满足职工需求。
  六是充分注重职工权益。相关制度设计在注重资金安全、风险控制的同时,以便民、利民为原则,从贷款申请人流程方便、受益最大予以考虑,如担保模式为采用我市住房商业贷款较为常用的抵押模式等。
  二、《贷款规定》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内容
  《贷款规定》正式发布稿较此前征求意见稿,主要对下列内容进行了调整:
  (一)提高按照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计算的可贷额度标准和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贷款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时,职工对于提提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提高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两个方面意见和建议很多。此后,在《贷款规定》征求意见修改的过程中,经过再次测算,且考虑到贷款上线初期,职工账户余额较少以及我市房价等多方面因素,从贷款上线初期总体可贷资金较为充足的实际出发,为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作用,《贷款规定》中的账户余额的倍数从10倍提高至12倍,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从80万提高至90万(申请人个人申请的,最高可贷额度50万维持不变)。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贷款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倍数,可以根据国家、省、本市住房政策以及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情况适时调整,也就是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倍数,将会动态调整,在不同阶段会有所不同,有的阶段会提高,有的阶段会降低。
  (二)明确户籍和非户籍职工均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针对征求意见中部分职工非户籍职工能否贷款的疑问,正式发布稿作出了明确,规定户籍和非户籍职工均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该项规定从意思上和征求意见稿条文一致,但更为明确。
  (三)明确首付款具体比例。对于职工提出明确第二套房以及90平方米以下住房首付款比例等政策的要求,正式发布稿采用了“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首付款比例要求”的规定,确定适用国家有关规定的原则。
  (四)明确房产套数的认定标准。对于职工提出的明确首套、二套房等房产套数认定标准的要求,按照国家、省和我市限购、限贷政策要求,结合本市商业银行执行标准,正式发布稿增加了房产套数认定的标准,即房产套数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各自所在家庭名下房产套数计算(家庭的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
  此外,结合公积金贷款业务规程制订、系统开发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正式发布稿对部分条款的表述进行了修改。
  三、《贷款规定》涉及的主要内容
  (一)公积金贷款情形。《贷款规定》从申请、额度计算、贷款手续办理、后续贷款偿还、监督管理等方面对我市公积金购房贷款进行了规范。由于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的情形较少,对于该类情形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明确也可参照《贷款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考虑到公积金贷款资源有限,以及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性属性,《贷款规定》明确公积金贷款重点支持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包括安居型商品房)和首套普通商品住房,兼顾职工其他购房需求。
  (二)公积金贷款对象。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职工和配偶一起申请,职工的父母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也可以和其父母一起申请。
  (三)家庭不同代际间的扶持机制。在职工和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较少,计算出来的可贷额度不能满足购房需求时,可以父母作为共同申请人,加上父母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作为可贷额度计算基数,用来提高职工的可贷额度;此外,若父母不作为共同申请人,也可提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提前偿还职工的公积金贷款。
  (四)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职工个人申请的,单笔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一并申请的,单笔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90万。单笔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主要根据我市房价水平、住房公积金归集资金额度、周边城市和一线城市最高额度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的。此外,需要说明的是,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属于动态调整的标准,可以根据公积金贷款业务实际运行情况以及资金情况等,予以适时调整。
  (五)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计算标准。从控制风险和促进住房公积金积累的角度出发,我们根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个人账户余额、占购房总价款比例和单笔最高可贷额度作为个人贷款额度核定依据。具体条件为:一是每月还贷额度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50%;二是个人账户余额的倍数(12倍);三是不高于购房总价款与首付款的差额;四是不高于单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最终可贷额度不高于上述四项数值。
  此外,《贷款规定》通过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建立了多积累、少提取的激励机制。《贷款规定》明确,除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与职工账户余额挂钩外,对于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三年以上未曾有提取行为的,其按账户余额倍数计算的可贷额度可以提高10%。
  (六)诚信管理机制。《贷款规定》明确,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或个人贷款时,隐瞒或虚报婚姻状况、直系亲属关系、购房行为、住房数量等情况的,公积金中心可以自违规行为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予受理其公积金贷款申请。此外,对于经催收后仍逾期不还款和弄虚作假的,公积金中心可以将职工个人资料作为不良记录录入住房公积金监管档案(系统),并将记录提交人民银行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电话:4000-939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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